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深圳大学 日期:2015-5-23 作者:深圳学校网

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1.光电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医学院和传播学院,共10个学院在广东省列第一批录取;

2.除在第一批录取学院外的其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在广东省列第二批A类录取;

3.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4.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广东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喀什定向及少数民族预科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5.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一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提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符合录取政策,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提档;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深圳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工商管理(高尔夫管理)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在相关专业的专业志愿录取完后,有剩余计划的情况下,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专业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专业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或D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AB或AB以上,必测科目4C或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等级要求:必测科目为4C或4C以上。

其他省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英语(师范)、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相关规定。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不合格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及报考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原则。

1.播音与主持艺术: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5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2.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器乐演奏)、音乐表演(流行演唱)、音乐表演(流行器乐演奏)、音乐表演(作曲-时尚音乐编创):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7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3.音乐学(学前艺术教育(师范))和美术类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4.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出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剩余计划;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

5.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办法:

(1)拟录取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

(2)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3)考生的综合总评成绩将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拟录取考生的综合总评成绩须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

(4)综合考虑本校招生项目发展和计划的要求,同时结合招生项目生源情况,按考生的综合总评成绩排序,分项目择优录取考生。同一项目综合排名相同者,先按运动等级再按以往比赛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6.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须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

(2)单考单招:依据体育专项测试,择优录取已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合格线以上的考生3人。这类单考单招考生可免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总数的20%。

(3)非单考单招:其他考生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其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有A、B线则按A线执行)。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可申请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执行)的65%以上,这类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总数的30%。

(4)我校将依据招生项目的计划、要求和组织运动队的需求等因素,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高水平运动队,如某项目所有报考考生均未达到我校项目测试最低录取标准,则取消该项目招生计划。

(5)拟录取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和教育部资格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凡高水平运动队资格未获得所在省级招生办认定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香港、台湾地区免试招生办法按国家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 住宿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执行,参见招生专业目录。

2.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均以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数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1.深圳大学华强奖学金:深圳华强集团每年捐资500万设立“深圳大学华强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不含港澳台及华侨、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

(1)华强新生特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高考文化课成绩特别突出的以下新生,每人奖励5万元(第一年首次发放2万元,剩余每学年一万元): 

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4(标准分按0.5)(按四舍五入规则)

(2)华强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华强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1万元:

①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27(标准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规则)

②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

A.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专业最高分。

B.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音乐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或标准分100分)及以上;如美术类、音乐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批次则超过美术类、音乐类本科线100分(或标准分120分)及以上。

2.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5000元/人/年,一等奖3000元/人/年,二等奖2000元/人/年,三等奖1000元/人/年。

(3)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等研究院理工创新实验班和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的拔尖创新人才。一等奖12000元/人/年;二等奖6000元/人/年;三等奖3000元/人/年。

(4)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好日子奖学金、杨叔子院士奖学金、永亨银行奖学金等十多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100万元,奖励100人,每人10000元。

(5)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为5000元/学年,二等奖4000元/学年,三等奖3000元/学年。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人/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六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 ,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七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三十八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录取

第三十九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5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5年3月3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