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办理入学《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业务指南
来源:深圳教育 日期:2014-3-20 作者:深圳学校网
根据《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文件规定,非深圳户籍子女入学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为方便各位家长办证,我局制定了办理子女入学《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业务指南,请家长认真阅读本指南,提前备齐申请材料。因届时办证人员较多,请提前到各街道计生科办理,以免影响子女就读资格的审核。
一、所需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人员。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查环查孕证明;
(1)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2)怀孕的,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3)离异的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4、政策外生育的(非婚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5、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已生育(已怀孕)二孩及以上人员。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查环查孕证明;
(1)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2)怀孕的,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3)离异的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4、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5、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6、政策外生育的(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超生),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7、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机构。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向街道计生科提交申请;
2、街道计生科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受理材料并办理。
3、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信息补充或录入后受理材料并办理。
4、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5、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四、联系电话。
盐田区卫生和计生局25293562 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509室
沙头角街道计生科 25550481 田心东路9号沙头角街道办101室
海山街道计生科 22320019 盐田区梧桐路柄华大厦5楼
盐田街道计生科 82632367 盐田东海四街2号1楼
梅沙街道计生科 25254563 大梅沙盐葵路88号一楼
五、注意事项。
1、对于政策外生育的(非婚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超生),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2、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户籍地标准征收完毕;
3、家长及学生计生信息必须准确录入《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