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每班必须配不低于2名专任教师(教育部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3-1-24 作者:深圳学校网

  今天上午,教育部正式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并从即日起实施。

   教育部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各地还要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标准》规定,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而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此外,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此外,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至45名幼儿配1名炊事人员。而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标准》还规定,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