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单位及职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
来源:深圳商报 日期:2011-2-17 作者:深圳学校网
市法制办在其官网(http//fzj.sz.gov.cn)上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订草案相对于1997年刚出台时的条例,可谓是“推倒重来”,有许多新规定和表述。
参保范围扩大至全市单位及职工
首先是参保范围扩大。按现行条例规定,只有部分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修订草案则规定单位的职工也要参加,而且扩大到所有单位,要求本市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修订草案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还规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失业保险收支率、辞退员工比例、就业安置率因素,可在不超过40%的幅度内下浮单位在本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金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月发放
修订草案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具体标准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修订草案规定了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种情形:(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服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不参保要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两倍失业金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要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已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补缴。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该类失业人员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欺诈处罚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