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自考评选奖励活动
来源:深圳招考办 日期:2010-12-14 作者:深圳学校网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自设立以来,开展了三届优秀自考生的评选表彰活动,对鼓励广大自考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努力上进的先进事迹,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蓬勃发展。根据全国考办的要求及省考办《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考试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粤考办〔201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
本次活动全国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评选“优秀自考生”200名,并从中评选出“十佳自考生”10名。我省将评选出9名优秀自考生候选人报全国考办,并评出50名省优秀自考生予以表彰。根据省考办的规定,我市可推荐候选优秀自考生10名参加评选。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7年至2010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三、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秀。
“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为事迹突出者。“十佳自考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拼搏、自强不息、不畏困难,具有坚强的学习毅力,学习经历和感人事迹;
2、考生的经历或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体现了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
3、爱岗敬业,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四、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采用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考生自荐:凡在深圳市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对照获奖条件进行自荐,并从网上下载《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所在工作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考生准考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于12月24日前送我办(人民北路书院街6号,深圳中学西校区4号楼二楼服务窗口),也可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我办,邮编:518001。
2、助学机构推荐:各助学机构可对照获奖条件,在本单位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中推荐1至2名候选人,填写《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后,连同考生准考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于12月24日前上报我办。
3、市自考办收集考生自荐和助学单位推荐的“优秀自考生”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后,将进行初步评审。选出表现突出者推荐报送省自考办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