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国考:毕业生到基地见习也算工作经历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0-10-14 作者:深圳学校网
据新华社电 中组部、人保部、国家公务员局昨日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对考生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增加了新规定。
公告指出,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 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告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考生的基层工作经历要求增加了规定。公告指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另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0月13日电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 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 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 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 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 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