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提条件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日期:2011-4-26 作者:深圳学校网

  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市民踊跃以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较多市民就是否应该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发表见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修订草案稿》。市政府法制办于2月中旬将《修订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稿》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有市民认为,不应该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原因是现在很多企业裁员的时候,为避免赔偿,常与员工签《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并非员工自愿中断劳动合同,而是被企业用手段迫使员工写下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很难获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市纺织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也来信就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条款很有可能被有些员工恶意利用。例如,有的员工想拿着失业保险去做“自由职业”,自己就不提出辞工,而可能采取不服从管理、不好好工作,甚至采取违章、违纪等消极办法,迫使企业辞退他,形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假象,从而达到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目的。

  该协会建议修改这一条款,只有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或企业歇业被解聘的员工,在失业期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因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为了拿到失业保险而故意在工作时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应排除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款之外,以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